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亜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係林亜薇,抑或 林亞薇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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