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曾榮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何時完成轉讓股份。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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