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棟材
洪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任寶珠 、 何晉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標的欄之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2,980,000萬元,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