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珮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孜 如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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