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緯武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