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1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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