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龍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龍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龍水因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龍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案件相關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犯罪日期(民├──────┬──────┼──────┬─────││號│罪名│宣告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月│101年12月27│屏東地院103│103年5月30日│同左│103年7月8│││條例之施用一││日│年度訴緝字第│││日│││級毒品罪│││22號││││├─┼──────┼──────┼──────┼──────┼──────┼──────┼─────┤││││││││││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1月│103年4月25日│高雄地院103│103年8月21日│同左│103年8月21│││條例之施用一│││年度審訴字第│││日│││級毒品罪│││1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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