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吳佳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 洪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6,268元(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29.1831,200元1/23,575,208元2坐落同段287地號土地1.3531,200元1/221,060元合計:3,596,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