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533號原告 柯嘉惠 被告 賴韻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99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前某日,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人暨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08年9月17日17時許冒稱網購公司及郵局客服人員,以原告遭誤設為批發商致積欠貨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將新臺幣(下同)74,999元轉入被告之帳戶內。被告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6號判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刑事判決可憑,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