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春祈 上列上訴人因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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