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姿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姿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姿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姿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2年7月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48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2月6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