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金字第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合計52,579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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