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耀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耀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耀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8年1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9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