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于卉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附件12之存摺明細,何以該戶名為「陳聖方」之郵局存摺得以作為支出女兒扶養費之釋明?又聲請人主張女兒之扶養費,是否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應分擔部分?
二、請提出新任公司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自107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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