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世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4號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38號訴訟救助事件,下稱抗告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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