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59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吳慶展
被 告 王伯豐 即 王宏志 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麗雅 即王宏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宏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宏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