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維桐
法定代理人  林芳儀
       蔡銘泉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
相 對 人  陳素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本案係經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4年度岡補字第164號損
害賠償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民國103年度僅有所得
新台幣57,844元,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3年度所得
總計僅519,804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是聲請人釋明其為無
資力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堪認為真,
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而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
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岡補字第164號民事卷宗查
核無訛,因此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