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最後第二行「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以下,應更正為「上訴人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核非具體之上訴理由,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其上訴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駁回上訴,無定期命補正之問題,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理由,所為上訴,即不符合同法第361條規定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所為之97年上易字第714號判決,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漏未記載裁定主文所示文字,顯係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