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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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733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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