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敬樺(原名黃靖學)具保人溫浩臣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敬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浩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溫浩臣因受刑人黃敬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27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1年2月(共2罪)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共2罪)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復經該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8月3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黃敬樺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桃檢秀執己緝字第7726號發布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之通知、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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