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黃聖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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