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倫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瑋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具體事實,有羈押之原因。再經本院與被告家人聯繫後,家人表示無法擔保被告到庭,且被告亦無法提出保證金,以擔保其到庭接受審理,可認並無他適合替代羈押之手段,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6月
2日起予以羈押3月。
二、茲被告另因侵占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雲檢培土103執助23
3字第14037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