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8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詹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代償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金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0日向原告申領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
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在額度60萬元內循環動用借款,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動用後應按月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每月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息至94年
1月19日止即未按期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99,95
4元,及自94年1月20日起至94年2月19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93年6月24日向原告申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用以代償其他簽帳卡款,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繳付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0
3年1月22日為止累計帳款121,865元未清償(其中48,407元為消費款,73,458元為利息),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款項外,原告並得請求被告就其中48,407元給付自103年7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於93年11月23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原
告同意核撥貸款20萬元,並約定利息按年息14.9%固定計算,按月繳納每期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截至103年6月17日為止,尚欠353,172元(含本金147,000元、利息206,172元)未清償。
㈣被告上開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爰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代償卡契約、易貸金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催收帳卡查詢表、交易記錄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表、歸戶債權明細表、易貸金申請書暨貸款約定書、易貸金客戶帳務查詢表、歸戶債權明細表、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19頁、第30至40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代償卡契約、易貸金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玲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
┌──┬────┬──────┬────┬────────┐│編號│產品│計息本金│年息│利息起迄日││││(新臺幣)│││├──┼────┼──────┼────┼────────┤│1│現金卡│199,954元│18.25%│94年1月20日起至││││││94年2月19日止││││├────┼────────┤││││20%│9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代償卡│48,407元│15.99%│103年7月8日起││││││清償日止│├──┼────┼──────┼────┼────────┤│3│易貸金信│147,000元│14.9%│103年6月18日起│││用貸款│││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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