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71號聲請人戊○○
辛○○癸○○壬○○丙○○丁○○
號12庚○○己○○甲○○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子○○○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戊○○、辛○○、癸○○、壬○○、丙○○、庚○○、己○○、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癸○○、壬○○、丙○○、丁○○等已成年,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