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九0、四九0一、四九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收受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簡字卷第二二頁參照),乃遲至同年六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陳芃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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