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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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08號聲請人甲○○
丙○○乙○○丁○○
樓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甲○○、丙○○、乙○○、丁○○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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