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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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偵字第九七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可按,素行良好,其因告訴人甲○○將其借款之事告知他人而心生不滿,而以掌摑、以手扭轉及腳踢之方式毆打告訴人,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獲告訴人原諒,固不足採,惟告訴人所受左腕挫傷、右腕疼痛之傷害,傷勢甚為輕微,且被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