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