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盈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5,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