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原告 吳怡蓉

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何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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