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第1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木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7、45、59、77、114、183、3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一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吳木楗犯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吳木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第1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於香菸,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共7次)。嗣分別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採尿時」欄所示之時間,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執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附表一編號㈦部分,則檢出毒品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吳木楗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此有本院102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除有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各次檢驗報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證據」欄及「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自白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可見素行不佳,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仍一再施用海洛因,顯見先前所受保安處分及刑之執行均未收矯治、警惕之效,亦未見悔過自新之意,被告既無確實戒毒之決心,已難自拔,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之功能,並協助其戒去毒癮,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見已有悔意,自陳因狀濟狀況欠佳,壓力大,而施用海洛因之犯罪動機,學歷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工作為建築工人,父母及哥哥均須被告照料,家庭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藥物濫用之戕害身心行為,被告所犯本案
7件施用毒品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於101年12月至102年2月間,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期間,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並考量被告人格特質及復歸社會的可能,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 爰定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期兼顧對於被告之警示及更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採尿時│證據│證據出處│├──┼────┼────┼───────────────┼────────┤│㈠│101年12│101年12│⒈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⒈102年度毒偵字│││月5日8時│月5日8時│年12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7號卷第5頁│││49分採尿│49分許│紙│⒉同上卷第3頁│││時點回溯││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⒊同上卷第4頁│││72小時內││12月5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⒋│││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⑴同上卷第26至27│││││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頁│││││12月5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⑵同上卷第31至32│││││書1紙│頁│││││⒋被告之供述:│(本院102年度訴│││││⑴102年1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字第155號)│││││筆錄││││││⑵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㈡│101年12│101年12│⒈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⒈102年度毒偵字│││月12日10│月12日10│年12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45號卷第5頁│││時25分採│時25分許│紙│⒉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⒊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12月12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⒋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頁│││││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本院102年度訴│││││12月12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字第155號)│││││書1紙││││││⒋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㈢│101年12│101年12│⒈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⒈102年度毒偵字│││月19日10│月19日10│年12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59號卷第5頁│││時40分採│時40分許│紙│⒉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⒊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12月19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⒋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頁│││││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本院102年度訴│││││12月19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字第155號)│││││書1紙││││││⒋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㈣│101年12│101年12│⒈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⒈102年度毒偵字│││月26日14│月26日14│年1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77號卷第5頁│││時55分採│時55分許│紙│⒉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⒊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12月2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⒋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頁│││││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本院102年度訴│││││12月2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字第155號)│││││書1紙││││││⒋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㈤│102年1│102年1│⒈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⒈102年度毒偵字│││月2日9│月2日9│心102年1月17日尿液檢驗報告│第114號卷第5│││時58分採│時58分許│1紙│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⒉同上卷第3頁│││溯72小時││1月2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⒊同上卷第4頁│││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⒋同上卷第31至32│││││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頁│││││1月2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本院102年度訴│││││書1紙│字第155號)│││││⒋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㈥│102年1│102年1│⒈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⒈102年度毒偵字│││月16日10│月16日10│心102年1月31日尿液檢驗報告│第183號卷第5│││時28分採│時28分許│1紙│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⒉同上卷第3頁│││溯72小時││1月1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⒊同上卷第4頁│││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⒋同上卷第31至32│││││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頁│││││1月1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本院102年度訴│││││書1紙│字第155號)│││││⒋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㈦│102年2│102年2│⒈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⒈102年度毒偵字│││月6日11│月6日11│心102年2月27日尿液檢驗報告│第306號卷第5│││時12分採│時12分許│1紙│頁│││尿時點回││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⒉同上卷第3頁│││溯72小時││2月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⒊同上卷第4頁│││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⒋同上卷第25至26│││││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頁│││││2月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本院102年度訴│││││書1紙│字第154號)│││││⒋被告102年3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附表二:被告所犯罪刑一覽表┌──┬───────────┬───────────────────┐│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之內容│├──┼───────────┼───────────────────┤│㈠│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㈠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㈡│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㈡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㈢│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㈢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㈣│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㈣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㈤│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㈤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㈥│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㈥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㈦│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㈦所│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載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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