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務人九恒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 恆恩 債務人 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九恒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30日邀其餘相對人 郭恆恩楊惠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新臺幣40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12月30日起至103年12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本金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利息按年率3.045%計付。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公司於102年12月13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借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約定無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視全部借款到期。截至目前1.借款本金新臺幣840,000元僅繳息至102年10月29日;2.借款本金新臺幣86,651元僅繳息至102年11月29日。經通知債務人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仍未依約償付。
(三)郭恆恩、楊惠娟既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九恒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40000│限公司、郭│0月30日起││零四五│││元│恆恩、楊惠│││││││娟││││├──┼───┼─────┼──────┼──────┼───────┤│002│新臺幣│九恒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6651│限公司、郭│1月30日起││零四五│││元│恆恩、楊惠│││││││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九恒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自民國103│年息百分之零點│││840000│限公司、郭│2月01日起│年5月31日止│三零四五│││元│恆恩、楊惠├──────┼──────┼───────┤│││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6月01日起││六零九│├──┼───┼─────┼──────┼──────┼───────┤│002│新臺幣│九恒企業有│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6│年息百分之零點│││86651│限公司、郭│2月31日起│月30日止│六零九│││元│恆恩、楊惠├──────┼──────┼───────┤│││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7月01日起││六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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