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2號聲請人 薛人傑 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如 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案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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