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美圓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美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美圓因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該案業判決確定,經通知被告,未於指定時間到署接受執行,乃通知具保人林美圓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經送達在案。詎屆期被告仍未依時到案,經按扯拘提無著,被告顯已於執行時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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