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翁碧瑜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