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憲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憲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曹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即11月+1年+
1年=2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1年6月+1年=2年
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附表:受刑人曹憲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3月8日│104年5月20日│104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61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3月2日│105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28日│105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944號(│105年度執字第5423號(│105年度執字第9356號│││編號1至2部分已定應執│編號1至2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105年度執更字第2002│,105年度執更字第2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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