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41號聲請人 范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揚昌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