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 鄭炎貴 即鄭 趙對 之繼承人原告 鄭鳳 即 鄭趙 對之繼承人原告 鄭麗琴 即 鄭趙對 之繼承人原告 鄭美玲 即 鄭炎灶 之繼承人原告 鄭美雪 即鄭炎灶之繼承人原告 鄭許隆 即鄭炎灶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