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於民國98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嗣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6月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46179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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