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王勝標
林聖峯 王明展 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楊維銘 高宇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個別請求之金額,即上訴人王勝標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上訴人林聖峯為1,000,000元、上訴人王明展為1,0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16,350元、16,350元;另上訴人共同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共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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