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號

                   113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卜勇征

輔佐人卜懷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648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24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續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卜勇征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1日、113年10月7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被告已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卷附花蓮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他調卷第39-41頁),是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依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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