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陳士原

被告 余毅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

法官邱正裕

法官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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