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漢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漢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