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俊毅
(現於法務部○○○○○○○○○○○寄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毅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中,附表編號1至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而編號4至6之轉讓禁藥罪與編號3、7至8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相似,且均為與毒品有關之犯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7日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28日前幾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0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606號105年度簡字第42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9月7日108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606號105年度簡字第422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確定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12月20日108年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緝字第266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39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5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8日105年5月1日105年6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4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4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02號⒉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日105年5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4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01號⒉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