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民國71年9月18日經(71)工字第0099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配合業務發展需求,於97年7月31日提請第9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97年度法字第10號│├────────────────┬────────────────┤│修正後│修正前│├────────────────┼────────────────┤│第三條:│第三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左:││一、接受委託辦理電子檢驗、校正、│一、接受委託辦理電子檢驗、校正、││驗證與發證。│驗證與發證。││二、電子檢驗及校正技術與標準之研│二、電子檢驗及校正技術與標準之研││究與建立。│究與建立。││三、電子零組件與成品品質與可靠性│三、電子零組件與成品品質與可靠性││的收集、研究、傳播與交換。│的收集、研究、傳播與交換。││四、電子相關技術產品研發設計。│四、電子相關技術產品研發設計。││五、管理方法與品質管制方法之諮詢│五、管理方法與品質管制方法之諮詢││、研究與提供。│、研究與提供。││六、技術人員、品質管制人員之訓練│六、技術人員、品質管制人員之訓練││和養成計劃之研擬與執行。│和養成計劃之研擬與執行。││七、與國外電子檢驗機構交換電子檢│七、與國外電子檢驗機構交換電子檢││驗之技術情報及技術合作事項。│驗之技術情報及技術合作事項。││八、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之相關│八、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衍生技術之建立、諮詢、訓練及│衍生技術之建立、諮詢、訓練及││檢測等有關之業務。│檢測等有關之業務。││九、其他與電子有關之業務。│九、其他與電子有關之業務。│├────────────────┼────────────────┤│第五條:│第五條:││本中心基金來源為經濟部捐助新台幣│本中心基金來源為經濟部捐助新台幣││捌拾萬元,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區│捌拾萬元,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區││電工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各捐助新台幣│電工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各捐助新台幣││壹拾萬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台達│壹拾萬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份有限公司、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智│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腦股│聯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份有限公司,各捐助新台幣貳萬元,│腦股份有限公司,各捐助新台幣貳萬││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元,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第六條:│第六條:││本中心之資產來源如下:│本中心之資產來源如左:││一、政府及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一、政府及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人之捐贈。││二、由年度經費或專案經費購置者。│二、由年度經費或專案經費購置者。│├────────────────┼────────────────┤│第八條:│第八條:││本中心之預算編審,依下列程序處理│本中心之預算編審,依左列程序處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工作計劃書,編│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工作計劃書,編││擬收支預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報│擬收支預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構核備後實施。│主管機構核備後實施。││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報告書及收│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報告書及收││支決算,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報│支決算,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構核備。│主管機構核備。│├────────────────┼────────────────┤│第九條:│第九條:││下列財產之讓與抵押,應經董事會之│左列財產之讓與抵押,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報主管機構核備後實施。│同意,報主管機構核備後實施。││一、土地或建築物。│一、土地或建築物。││二、重要研究設備及儀器。│二、重要研究設備及儀器。│├────────────────┼────────────────┤│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一、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二十│一、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董事之任期三年,連│一人組成,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應改選三分之│選得連任,但每屆應改選三分之││一以上。│一以上。││二、董事之產生,由前屆董事會於任│二、董事之產生,由前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就下列人員推選之。│期屆滿前就左列人員推選之。││一)捐助人代表五至七人。│(一)捐助人代表五至七人。││二)產業界代表五至七人。│(二)產業界代表五至七人。││三)專家學者五至七人。│(三)專家學者五至七人。││前項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不能擔任│前項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不能擔任││現職時,由董事會另選之,其任期以│現職時,由董事會另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補足原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中心之組織規程、工作規則及待遇│本中心之組織規程、職員管理辦法及││辦法等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待遇辦法等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通││實施。│過後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本中心得依法解散,其清償債務後之│本中心得依法解散,其清償債務後之││剩餘財產歸屬中央政府,不得以任何│剩餘財產歸屬中央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方式規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董事會核定,並報請主管機│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關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