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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