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抗告人 謝淑惠 即新北市私立木樂地國際托嬰中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