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 周章德 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 律師被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代表人 陳志誠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智超
張佳穎 辛佩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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