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告 謝淑惠新北市私立木樂地國際托嬰中心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又原告之前對原處分所提訴願,業據訴願決定以原告逾期提起訴願為由,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故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似不備起訴要件,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洪遠亮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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