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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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寶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寶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寶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5017990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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